第11條海運快遞業者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一、進口快遞文件。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五、出口快遞文件。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