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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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