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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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