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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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