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回課稅區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二、退回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