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或共用以存儲進出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所稱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指供專用存儲進出口、轉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應設置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劃定之專區內,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接受海關管理。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面積應足夠區分為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及待放區等,並須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其查驗場所、動線、電腦設備及其他必要設施,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之需要,並經海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