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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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