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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間保稅貨物之進出,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惟應憑相關文件即時登錄電腦後進出中心,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憑以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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