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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物流中心貨物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申請書表,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准予出口。
出口後,如需辦理沖退稅者,由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憑以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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