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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一、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換照者。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報經海關核備者。
三、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者。
四、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者。
五、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確認購貨人身分者。
六、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盤存者。
七、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補稅或更正者。
八、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保存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或提供海關依法查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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