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民間機構經交通主管機關廢止興建許可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原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免按廢止興建許可時之價格與稅率補徵關稅:一、有第七條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情事者。二、經交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收買後,移轉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繼續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