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核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左列各款擔保之一向海關辦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一、政府發行之公債券。二、銀行定期存款單。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五、授信機構之保證。六、由經營外匯銀行保兌之外國銀行開具以海關為受益人之信用狀。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第五款之保證,保證人應拋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