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以下簡稱案件)有關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該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經濟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