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指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市場無同類貨物之銷售。
二、市場銷售數量低於該國輸入我國數量百分之五。
但該較低之數量如於通常貿易過程中銷售且足夠作為適當比較者,不在此限。
三、市場情況特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