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辦法所定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受調查貨物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及以我國進口商或國外生產者、出口商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二、輸出國或地區、產製國或地區之政府或其代表。三、我國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