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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銷廠商退現稅款劃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凡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成品使用原料已繳稅捐之加工外銷廠商(以下簡稱外銷廠商),應於向海關遞送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前,先在臺灣銀行信託部或該行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以便海關於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將應退稅款撥交臺灣銀行總行信託部(以下簡稱臺銀信託部)分別轉撥有關廠商之退稅存款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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