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凡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成品使用原料已繳稅捐之加工外銷廠商(以下簡稱外銷廠商),應於向海關遞送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前,先在臺灣銀行信託部或該行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以便海關於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將應退稅款撥交臺灣銀行總行信託部(以下簡稱臺銀信託部)分別轉撥有關廠商之退稅存款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