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外銷品,如品名、規格或其使用之原料名稱、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規定不符者,經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具有關證件向經濟部申請證明文件,送經辦機關辦理。前項規格漏未依原料核退標準規定報明者,如廠商無法取得經濟部出具之證明文件,得由經辦機關按七折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