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牌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同時應敘明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與數量,以作復運進口時查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