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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之行李物品,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
但不得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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