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