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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一、購買日之次日。
二、購買後向銷售人換貨,經銷售人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為該等憑證記載購買日之次日。
受理國稅局應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如附表)規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第一項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受理國稅局核准者,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代替核定通知文書通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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