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