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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每日按收銀機收據存根聯總計金額,扣除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後,彙開一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自行保存,並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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