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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稽徵機關接到複審申請書後,應即另行指派人員三人組成複審小組,於接到複審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複審之審定,並繕發複審審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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