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檢送之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逾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部分與有關之帳冊文據調查核定其重估價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