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