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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及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列折舊、耗竭及攤折額後,再行計算其重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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