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資產取得後,如發生擴充、換置、改良、修理等情事者,其增添部分與原始取得部分,應按照本辦法之規定,分別計算重估價值,並以其總和為此項資產之重估價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