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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
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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