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二、職工退休辦法。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