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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98條

兌換虧損: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二、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
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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