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運費:一、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運費,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二、運費之合法憑證如次:(一)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二)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三)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四)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五)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統一發票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