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