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申請人於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如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發生顯著變化,包括關鍵性假設條件改變、交易雙方已非為關係人或依交易契約規定應重新訂價之情形,應於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情節採取必要之措施,包括與營利事業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及條件或停止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