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