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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中華民國之居住者,個人指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之人。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以他方締約國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有關居住者規定,核發之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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