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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給居住者證明後,應將申請人所取得他方締約國相關所得資料建檔,並於每年底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歸戶運用。
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核准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建檔,並於每年底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歸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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