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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及第十五條規定扣繳,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合併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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