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一、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二、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三、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