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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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