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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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