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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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