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