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應按完稅、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逐批分別填發出廠送貨單,始得提運出廠。
前項免稅菸酒,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數量應依下列書件填寫:一、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免稅原料申請書。
二、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