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