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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登入帳簿。
但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傳票,而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不屬於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除轉帳事項外,均得以原始憑證加蓋會計科目戳記後,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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