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如為第三人所有者,須經該第三人之同意,該第三人為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者,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依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