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
但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在合併時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者,從其協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