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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