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施行後,業務主管機關應檢視稅式支出法規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定期檢討評估實施成效並公開於機關網站。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成效定期檢討評估期間應訂為三年以內,於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至少評估二次;如屬二年以內之短期措施,得於實施期間屆滿時辦理評估。前項評估實施成效內容,應包括稅式支出是否達成政策目標、實際稅收影響數之檢視、績效評估指標達成度及與其他政策工具比較是否為達成政策目標之最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