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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75條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三聯式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貨物稅,並將甲聯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送各該售貨廠商抽存乙聯,丙聯加蓋售貨廠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由原料供應廠商填用免稅照。
二、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並抽存乙聯備查,丙聯由海關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在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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